微博、微信、支付寶,這些軟件已然占據了我們的主要社交和工作陣地;而隨著短視頻大熱,“無圖無真相”已被視頻所迭代更新。那么,當遇到糾紛需要進行訴訟程序的時候,這類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
“你好!***項目*月的結算資料已報貴處一個月,請及時辦理,避免延誤該工期“
“已收到,還在審批中”
“你好!你的**工程款已轉入你公司賬戶請查收”
“收到”
“劉**!你已連續曠工3日”
信息化的發展,讓人們的一言一行越來越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5月1日起,更多電子數據將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9年10月14日第177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本文簡稱:新民訟證據規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最高院時隔18年對民訟證據規定的首次修訂。本次修改,既體現了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謹慎決策以維護司法嚴肅性的態度,又彰顯了人民法院與時俱進以求公正審判的決心。也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和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于擴展證據收集途徑、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現將重點條文整理如下: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