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凡在相關合同中約定了附件并且雙方對附件簽章的情況下,合同附件屬于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我公司業務所涉及到的總承包合同類型較多,針對諸多合同類型,我們在合同審核中發現兩類典型的發包主體總承包合同附件中存在的兩種典型的法律風險并作提示如下:
A:央企、大型國企
B:上市公司、房地產公司
A相關的建設工程合同附件主要包括:《項目承諾書》、《履約承諾書》、《不拖欠民工工資承諾書》、《工程材料支付承諾書》、《工程材料支付承諾書》、《保函退還申請表》、《變更索賠確認表》、《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等制式合同附件。
例:**合同附件模式
此類合同附件是主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的是發包企業的內部管理控制措施與風險防范機制形式表現。附件內容著眼于管控與市場透明化這一目標,顯示的是合同的公允性與專業化規范管理機制。一般情況下,此類附件在投標過程中已部分提供。履約過程中,項目部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合同附件所提供的報量表、結算表填制完成,避免審核周期過長,影響發包方支付進度款。
例如:央企
B類企業合同附件種類繁多,主要包括:基礎管理的安全、環保、廉政、有發包方企業內部的管理規定、結算協議書、進度月報報審確認書、工程細部做法工藝標準、文明工地規范要求、主要管理人員表、圖紙目錄及交接單等附件。
此類合同附件名為規避風險,實為減低成本、壓縮承包方的利潤空間。因此,關于此類附件特提示如下:
履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附件中的工藝要求施工,嚴格監管施工過程。在勞務公司進行施工總交底時將合同附件內容詳細交底, 做好化解風險的準備。項目部管理人員應反復研究合同內容。在“威科先行”曾有案例,重慶***工程將附件中包括的局部工藝標準,作為驗收、結算條件。如忽略附件的重要性勢必給施工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作為附件的資料往往被簽約代表所忽略,但合同附件卻是上市公司、大型地產公司最容易設置“合同陷阱”而經常被承包方忽略的最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