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執行難一直以來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常態,也是勝訴后無法迅速實現債權的重要原因。而不能迅速回收資金容易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對于這種現象,山東省高院法官從“執行難”的現狀總結出三點問題、原因并通過這三個方面對該問題提出建議。
1、“被執行人難尋”是導致執行難長期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執行法官由于對被執行人情況了解不夠透徹、執行案件數量龐大、積案舊案眾多等原因,往往無法快速找到被執行人。大多數案件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曾長期接觸,對被執行人的活動軌跡有一定的了解,對查找被執行人,推進案件快速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強化主體意識,利用自身掌握的線索尋找被執行人,向法官提供極可能詳細的被執行人信息,主動推動案件執行進程。
2、“被執行人財產難找”是困擾執行工作的又一大障礙。雖然隨著信息化的不斷推進這些問題正在逐步解決,但是類似于車輛這種動產、特殊動產,由于其流動性強,往往難以查找。申請執行人可以借助與被執行人的過往交際,通過其周邊交際圈,掌握足夠多的財產線索,提供給執行法官,防止無財產可供執行而陷入僵局。車輛、銀行股權、房產等財產易變現,是快速兌現勝訴權益的金鑰匙。獲得財產線索后,執行法官通過凍結企業賬戶、將企業列入失信名單、限制企業工商變更等方式,結合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諸多線索,對老賴企業多面夾擊,守株待兔。有效的財產保全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進入執行程序的被告多數由于涉案較多導致執行財產變現困難,權利兌現周期長、效果差,難以達到預期目的。案件審理階段,權利人如能提供有效的財產線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能夠有效保障日后勝訴權益的兌現。
3、“被執行人財產難動”是解決執行難的又一阻礙。被執行人房產往往因為設置有抵押且存在復雜的租賃關系而導致拍賣程序難以推進,或者進入拍賣程序后流拍,無法變現。被執行人為抗拒執行,倒簽租賃合同、設置虛假長期租賃、租金一次性付清、債務抵租金等情形屢見不鮮。這類租賃合同應對其真實性進行著重審查,對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嚴懲,降低因被執行人偽造證據出現的財產變現概率,推動執行案件的順利解決。對于此類案件處理的關鍵在于對金融機構在設置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現場審查的相關記錄進行審查,為日后順利拍賣實現抵押權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在現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環境下,法律規規定的民事強制措施的威懾力度也較為有限,執行案件數量連年增加的形勢下,執行力量更加不足,客觀上也影響了對規避執行、妨礙執行行為的司法打擊力度。希望上述建議能對公司的資金債權回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