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內監督
2016年3月1日,黨中央發出《中共中央關于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研究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問題、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征求意見的通知》。
11月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并正式發布。《條例》明確了黨內監督的任務、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等。同時,對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四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等作出規定。
《監督條例》的發布,確保了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干部忠誠干凈擔當。新修訂的《監督條例》也是黨章有關要求的細化延伸,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內監督的頂層設計,是規范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內監督的基本法規。
2.廉潔建設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方案中出現了鮮有人見的“一字之差”:過去我們熟知的“黨風廉政建設”,被新的表述“黨風廉潔建設”所替代。有評論認為,這意味著廉潔將不僅僅是“黨”“政”兩個系統的工作,更將拓展到所有的公職范圍;甚至是與公權力、公職人員打交道的整個社會,未來也許都將納入到這一范疇。
媒體隨后注意到,中共中央機關刊《求是》雜志刊載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的講話,“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在其中出現四次,之前經常見到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則沒有露臉。一字之改,是反腐倡廉在深化中堅持、在堅持中深化、進入新階段、形成新范式的重要標志。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以來,中央紀委在相關解讀中使用“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代替了此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權威媒體在相關表述中也及時跟上。王岐山同志公開使用“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極大增強了“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一新表述的權威性,有利于進一步統一思想、形成共識。
3.三地試點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016年12月25日下午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決定指出,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積累經驗,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決定規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決定強調,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
4.終身監禁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法院一審以白恩培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適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和假釋。白恩培成為終身監禁首例。
之后,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于鐵義相繼因受賄罪被判死緩并終身監禁。其中,白恩培的涉案金額為2.46億元,刷新了落馬省部級高官貪腐案的紀錄;魏鵬遠和于鐵義的涉案金額分別為2.1億余元和3億余元。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引入“終身監禁”。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相關專家認為,對犯罪情節嚴重的貪官判處終身監禁,具有特殊的反腐意義,彌補了直接死刑過重而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豐富了懲治腐敗行為的手段,讓懲治更為精準和完備,有利于編織起更為完整的反腐網絡,給貪官帶來強大的威懾力。
5.密集審理
2016年,反腐“打虎”進入密集審理階段,主要體現在對落馬貪官的審理和宣判上。從時間上來看,十八大后落馬的貪官,到了2016年大部分依法定程序都進入了公訴期和審判期。截至12月26日,2016年各級司法機關共一審開庭審理省部級及以上落馬貪官38人,宣判30人。
據權威媒體公開報道,十八大以來,共有10名落馬“大老虎”被判無期徒刑,其中2016年判了7人,分別為令計劃、郭伯雄、申維辰、金道銘、杜善學、萬慶良、譚力。
另外,2016年除了4月份,其余11個月每月都有“老虎”被公開審理。9月有6人被開庭審判,11月有10位“大老虎”領刑,為近三年最密集“審判月”。進入12月,已經有6個“大老虎”領刑,其中13日到16日“4虎”領刑,一天一個。20日,山西省原副省長杜善學和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分別被判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21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谷春立受賄一案。谷春立當庭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有專家指出,2016年是審判“大老虎”最多之年,對于這些“大老虎”的依法宣判,表明貪腐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6.中國主張
2016年9月4日至5日,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成功召開。G20各國領導人一致批準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在華設立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等重要反腐敗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體現了G20各成員加強反腐敗務實合作,尤其是追逃追贓合作的共同愿望,標志著中國向著構建國際反腐合作新格局的目標邁出了堅實一步。
《高級原則》致力于打造一個“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礙”的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合作體系,內容涉及拒絕腐敗分子入境、建立個案協查機制、完善合作法律框架等多個方面,明確要求各國為追逃追贓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在華設立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通過《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亦是此次峰會取得的重要成果。三者中,《行動計劃》是近期行動綱領,《高級原則》是具體指導文件,研究中心則放眼未來反腐敗規則的制定。
7.百名紅通
2016年11月16日,“百名紅通”頭號嫌犯、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回國自首。這個逃亡13年、輾轉多國的“頭號紅通”女貪官歸案,表明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
相關資料顯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將其納入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總體部署,步伐不斷加快、力度不斷加大、成效不斷凸顯。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立,由中央紀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8個與追逃追贓工作密切相關的單位組成。2015年4月,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集中公布針對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等人員紅色通緝令,“百名紅通”發布。截至目前,“百名紅通”人員中已有37人落網,其中,今年以來落網19人,超過了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相關專家表示,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的成果,證明海外不是法外、外逃不是出路,腐敗分子想躲進“避罪天堂”是癡心妄想。
8.巡視回頭看
2016年2月,中央第九輪巡視首次殺出“回馬槍”,對遼寧、安徽、山東、湖南等4個省進行“回頭看”,巡視重點是“檢查該發現的問題有沒有遺漏和巡視整改落實情況,做到件件有著落,釋放強烈信號,體現監督的韌勁和嚴肅性”。今年6月,中央第十輪巡視二度殺出“回馬槍”,對天津、江西、河南、湖北等4個省市進行“回頭看”。提出要求“巡視組要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擺在首位,既要檢查上次巡視整改落實情況,也要發現新的問題,對省委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情況作出總體評價”。
而在11月3日的2016年第三輪巡視中,中央巡視再選北京、重慶、廣西、甘肅等4地進行“回頭看”。部署會上強調,“回頭看”就是再巡視,凸顯黨中央頑強的意志品質和黨內監督的韌勁。換屆紀律將是本輪巡視“回頭看”的重點之一,巡視“回頭看”也成為今年以來中央巡視組采取的新做法。
2016年4月9日,中紀委機關報也刊文指出,“巡視‘回頭看’,不是‘回眸一笑’,而是‘回馬一槍’。這一槍,要點中要害、槍槍見血”。
9.適當從低
“保障工作需要、待遇適當從低”,中共中央政治局2016年11月30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規范黨和國家領導人有關待遇等文件、《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
會議認為,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待遇進一步作出規定,明確提出黨和國家領導人退下來要及時騰退辦公用房等。這些規定堅持從嚴要求,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待遇適當從低”的原則,統一規范,強化約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對中央八項規定的拓展和深化,對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意義重大。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對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領導機構、議事決策形式等作出系統規定,是繼黨組工作條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之后加強黨的組織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制度建設舉措,對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和實施《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對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引導黨員領導干部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0.同步介入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消息,檢察機關依法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特別重大事故所涉10名職務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派員介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成立由最高檢和江西省三級檢察院組成的專案組,在國務院調查組的統一協調下,立足于檢察職能,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2013年至2016年年底,全國共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14起,事故導致死亡人數高達992人,直接經濟損失達近百億元。這三年來,每逢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會充分發揮案件偵查和法律監督職能,在第一時間派員趕往現場參與事故責任調查和取證等工作。截至目前,一共追究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責任人164人,其中廳局級以上干部8人。檢察機關“三級聯動”甚至“四級聯動”參與事故調查已經成為重特大事故調查中檢察機關介入方式的一個新特點,“多部門參與”“跨區域協調”也逐漸在近些年一些交通、管道爆炸等事故調查中運用。檢察機關同步介入特大安全責任事故調查已成為一種必然和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