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陜西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形式嚴峻,為進一步合理降低疫情對工程建設帶來的影響,2021年12月29日,陜西省住建廳發布了陜建發〔2021〕298號文——《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此文件明確了新冠肺炎疫情下該如何調整工程造價。此通知未涉及事項則繼續執行《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的通知》(陜建發〔2020〕34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建設項目費用計價的通知》(陜建發〔2020〕1027號)的相關規定。
項目在陜的生產單位除認真學習最新的陜建發〔2021〕298號文,還需學習此文涉及到的全部文件,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收集相關政策和項目現場資料,做好防疫措施,及時和發包方以書面形式協商和約定,減少因疫情造成的經濟損失。項目在陜西以外地區的單位可參考當地政策執行。現整理出政策中的關鍵點,作出以下提示:
1. 疫情防控的起止日期,以市(區、縣)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疫情防控實行封閉式管理之日起,至疫情防控取消封閉式管理之日止。需要收集項目所在地區的疫情防控通知文件。
2. 合同中有不可抗力處置約定的,疫情造成的停工按不可抗力處置約定執行;未約定的,按《陜西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中不可抗力相關規定執行。停工造成工期延期的,按約定順延,停工損失費無論合同有沒有約定,都應由發包方承擔。
3. 因特殊原因不能停工的,要及時確定不停工措施方案,施工降效幅度等相關費用由發包方審核,并需主動配合確定。
4. 疫情防控措施費用依據建筑工人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統計數據為準,疫情防控費用標準按照每人每天40元計取,由發包方據實支付。
5. 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調整;合同未約定的,按2009陜西省計價規則范、國家2013清單計價規范和陜建發〔2021〕94號文執行;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協商進行調整,并簽訂補充協議。人材機價格重大變化,政策的導向是調整。
6. 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措施費用另行計算并明確趕工措施費用計算原則和方法。
生產單位要在嚴格遵守市政府和上級單位的疫情防控安排的基礎上,采取防疫措施,積極應對突發疫情,及時收集相關資料,做好計取費用的準備,確保成本工作不停滯、不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