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2年1月24日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2022年5月1日施行,現已實施一周年。
那么《條例》是在什么樣的背景下出臺的呢?《條例》中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跟著西安醫保一起來學習吧~
《條例》制定出臺的背景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信訪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必須主動適應形勢的變化和任務的需要。
1、全面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
2、全面提升信訪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3、更好負擔起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職責使命。
《條例》明確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向上述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應當符合《條例》規定要求。
《條例》中對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條例》中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信訪事項性質的不同,《條例》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事項,分別明確了受理辦理程序,保證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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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意見類事項
規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同時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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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控告類事項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通報、報送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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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求決類事項
進一步細分為六種情形進行處理:
1、涉法訴訟事項辦理程序,適用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
2、仲裁程序,適用于仲裁部門。
3、辦理黨員申訴等事項的黨內程序,適用于黨的機關。
4、辦理行政復議等事項的行政程序。
5、依法履行查處違法行為職責,適用于行政機關。
6、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事項,適用于所有機關、單位。
對屬于第六種情形的事項,信訪人可以申請復查復核。
《條例》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有哪些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哪些形式反映情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
1、規定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載明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同時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等情形,作出了相關規定。
2、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置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走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走訪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3、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對違反規定的情形如何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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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單位
規定引發問題責任、登記轉送交辦責任、受理問題責任、處理問題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對違反責任的機關、單位及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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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訪人
規定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