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公民的權利,廣大人民群眾有權利通過信訪途徑表達各自利益訴求,但同時在信訪活動中,也要遵守《信訪工作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維護和實現正當權益,在全社會共同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信訪?0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02格式要求: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內容要求: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注意事項: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該注意哪些事項?03(一)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二)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三)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四)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在信訪過程中,信訪人不得有哪些行為?04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 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應該如何處理?05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六)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信訪問題的辦理答復時間是如何規定的?06 對《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信訪工作條例》對于信訪問題處理意見書有什么要求?07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信訪工作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08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信訪工作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09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違法集會、游行、示威,有哪些法律后果? 10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